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重庆市畜牧行业整体素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行业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重庆市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必须遵守本公约。倡导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畜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本公约,共同推进畜牧行业自律,创造畜牧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三条 协会理事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会员自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律准则
第四条 依法生产经营,手续完备,证照齐全,不从事无证生产经营,不超范围生产经营,不伪造、假冒或买卖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许可证明文件。执行国家标准、重庆市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不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过期失效、标签不合格的畜禽产品。认真做好原料进货、生产过程、检验化验和产品销售等有关记录,不生产销售掺杂作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产品,不销售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原料。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饲料添加剂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不在饲料产品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化合物,不超范围、超剂量的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
第六条 不在产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使用同行产品特有的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不使用同行企业的名称。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以排挤竞争对手,不以财物、回扣或者其他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产品。不做虚假广告宣传,不搞搭售、不正当有奖销售。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同行的商业秘密,不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七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召回制度,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对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和产品销售等各环节实行全程监控,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主动召回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认真做好售后服务,与经销商和客户建立良好的供应关系,要主动向经销商和客户介绍产品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对客户的询问和投诉,应热情、耐心地帮助解决,不拒绝、不回避。
第九条 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保护环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损害消费者权益。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市场专项整治,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商业信誉。
第三章自律监管
第十条 重庆市畜牧业协会秘书处为畜牧行业自律监管的工作机构,负责会员行业自律行为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建立会员行业自律行为档案;受理对会员行业自律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涉及行业自律行为的申诉;组织对被投诉会员行业自律行为的调查、取证并形成报告;对会员的行业自律信用进行评价,根据会员遵守行业自律准则的情况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奖惩建议;执行按程序批准的奖励和惩戒决定。
第四章自律奖惩
第十一条 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准则,企业自律信用状况良好的会员,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奖励措施:
(一)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并通过协会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宣传其良好的信用信息及品牌形象。
(二)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单位推荐信用评价,提供行业自律信用评价证明。
(三)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单位推荐其在企业年检,资质升级、银行贷款、税费缴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 对违反行业自律准则,存在不良行业自律信用行为的会员,根据情节轻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并通过协会会刊、网站等媒介向社会披露其不良信用信息和违规违法行为。
(二)取消参加协会相应评先、评优、评奖的资格。
(三)取消会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对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和相应职务的会员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的,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其情节,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罢免其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和相应职务的提议。
(四)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自律公约经2013年12月20日重庆市畜牧业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重庆市畜牧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订相关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