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畜牧业协会自律管理,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声誉,弘扬行业正气,促进公平、有序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宗旨是:建立和完善重庆市畜牧业协会自律管理机制和诚实守信体系,规范经营行为,强化行业服务功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条 本制度由重庆市畜牧业协会进行管理、实施和协调服务。
第四条 会员单位在执行本自律制度时发生纠纷,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其它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可以向协会进行举报。
第五条 协会对公约的管理职责为:接待来访、受理申诉、组织调查及对申诉或者举报事项进行调解仲裁和处理,并提供有关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违反本自律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惩罚。严重者,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并且在两年内不予重新办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养殖场的建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达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的;
(三)涉及产品生产等相关企业不实行安全质量承诺制度的;
(四)企业不服从市场管理、不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垄断市场、欺行霸市、哄抬价格的。
(五)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第七条 重庆市畜牧业协会会员单位应遵守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