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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畜牧业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02    作者:    来源:重庆市畜牧业协会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畜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会员的诚信观念,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重庆市畜牧业协会章程》、《重庆市畜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畜牧业协会会员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会员信用档案)是记载重庆市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信用状况以及相关信息管理的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

第四条 协会负责制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秘书处组织开展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信用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会员信用档案记载的主要信用信息包括:不良行为记录、提示信息记录。

第六条 会员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员不良行为记录:

1、会员受到畜牧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

2、会员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3、会员受到刑事处罚情况;

4、其他不良行为。

(二)提示信息记录:会员被协会发关注函或谈话提醒情况。

第七条 会员信用信息的来源包括:

(一)会员自行填报;

(二)协会的有关文件;

(三)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文件及公告;

(四)有关司法部门发布的公开文书信息;

(五)经核实后的有关媒体报道;

(六)其它途径。

第八条 会员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不良行为记录或提示信息记录由协会负责收集;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采取会员自行申报与协会收集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会员的信用信息由协会负责收集、存档。

第十条 会员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其他不良行为等相关情形后,应当于 1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申报填写会员信用信息申报表。

第十一条 会员信用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到材料后,应当于1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书面材料存档。

第十二条 会员认为其信用档案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协会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会员信用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信用档案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长期保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当前记录期为 5 年,期满后转为系统历史记录,不再显示。

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公示与查询信息系统

(一)会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公示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协会网站直接查询。

(二)会员的提示信息记录为非公示信息。会员一年内非公示信息记录超过 2 次的,本年度由非公示信息转入公示信息。

(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会员进行检查、调查时,需要查询会员信用档案的非公示信息的,协会可以提供与检查、调查事项相关的信息。查询者应当承诺不将查询到的信用档案用作其它用途。

(四)协会对非公示信息的查询情况进行记录。查询记录应当包括信用档案的查询者、查询原因、查询时间、查询对象、查询内容等。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3年。

第十五条 会员信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会员信用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会员信用信息,不得遗漏、有选择性地记录信用信息,不得泄露会员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给予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会员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有关信用资料、信息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第十七条 协会协助会员企业收集交易伙伴及客户的信用信息,帮助会员企业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流程和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协会积极与行业指导部门、国家统一信用平台、征信机构以及有上下游产业关系的行业组织等联系沟通,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第四章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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