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收集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不以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等非法手段获取企业信用信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一致性: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与信息源提供的信息完全一致,不能选择性地进行取舍、分割、随意修改或删除,保持被采集信息的原始完整性。
(三)保密性:对不同保密级别的企业信用信息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应保证信息在保存及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二、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来源
企业信用信息的来源:
(一)被收集对象;
(二)被收集对象利益相关的机构;
(三)相关政府部门;
(四)其他拥有企业信用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三、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方式
(一)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已被合法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二)通过与有关机构或个人约定的方式收集有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三)其他合法方式收集有关企业信用信息。
四、采集范围
基本信息、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信息、银行往来信息、相关部门提示信息等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
五、企业信用信息处理
企业信用信息处理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保证信息的可追溯性,不得篡改原始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可追溯管理;
(二)对信息进行核实,保证信息处理的合法性;
(三)注明信息来源和信息采集时间,提出分析结论;
(四)信用信息的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7年。
六、企业信用信息提供
对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及结果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按照合法的程序和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二)对外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及结果仅供使用者参考。
(三)可通过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靠与可确认的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处于安全状态。
七、异议处理
会员企业或他人对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及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申诉。
经核对与信用信息源不一致的,应及时调整并通知申诉方。
经核对与信息源一致的,应及时告知申诉方申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