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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畜牧业协会会员企业信用收集标准
发布时间:2024-08-02    作者:    来源:重庆市畜牧业协会    点击:

一、信用收集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不以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等非法手段获取企业信用信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一致性: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与信息源提供的信息完全一致,不能选择性地进行取舍、分割、随意修改或删除,保持被采集信息的原始完整性。

(三)保密性:对不同保密级别的企业信用信息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应保证信息在保存及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二、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来源

企业信用信息的来源:

(一)被收集对象;

(二)被收集对象利益相关的机构;

(三)相关政府部门;

(四)其他拥有企业信用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三、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方式

(一)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已被合法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二)通过与有关机构或个人约定的方式收集有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三)其他合法方式收集有关企业信用信息。

四、采集范围

基本信息、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信息、银行往来信息、相关部门提示信息等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

五、企业信用信息处理

企业信用信息处理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保证信息的可追溯性,不得篡改原始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可追溯管理;

(二)对信息进行核实,保证信息处理的合法性;

(三)注明信息来源和信息采集时间,提出分析结论;

(四)信用信息的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7年。

六、企业信用信息提供

对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及结果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按照合法的程序和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二)对外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及结果仅供使用者参考。

(三)可通过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靠与可确认的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处于安全状态。

七、异议处理

会员企业或他人对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及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申诉。

经核对与信用信息源不一致的,应及时调整并通知申诉方。

经核对与信息源一致的,应及时告知申诉方申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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