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畜牧业协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经费收入
第二条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严格按照会员会费缴纳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收取会费,收缴的会费主要用于协会事业发展、业务活动、办公开支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
第四条捐赠者指明捐赠给重庆畜牧业协会的赠款,应在有协会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正规手续予以接收。
第三章经费支出
第五条重庆市畜牧业协会的经费支出
(一)人员经费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是协会工作人员为参与服务活动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等。以上费用原则上不从畜牧业协会经费中列支,特殊情况下发生的费用由本人持有效票据,视实际金额数,由秘书长审批决定是否予以报销。
(二)公用经费支出:
1、公务费,即用于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车费、会议费、差旅费、电话费、场所和汽车租赁费等;
2、业务费,即用于完成专业业务所需消耗性费用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材料等;
3、印刷出版费,即用于印发重庆市畜牧业协会文件及其它宣传资料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4、其他合理支出
第六条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方能办理支出。
第七条经费报销必须填写支出凭单,由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八条秘书长主管财务,主要职责: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开辟收入渠道,控制经费支出;执行财务收支预算;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会长和秘书长的领导下,分别设置出纳、会计。
第九条协会的财务收支,坚持“一支笔”(秘书长)签字的审批制度。凡经费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秘书长签署意见执行;经费开支在5000元以下,由秘书长签字批准执行。
第十条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厉行节约,杜绝浪费;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财务要强化统一核算。分会会费收入由协会统筹使用40%,分会使用60%,由协会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的职责。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每年年度财务预算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会长办公会审核,形成《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不定期向会长,秘书长会报告,同时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严格现金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2000元,无审批手续不得领取现金,各种业务活动需临时借款时,须经秘书长批准方可借用,应在五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如用款数额较大,须在用款前一周通知出纳人员;出差者应在返回后五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严格支票管理,依据审批手续,必须领取支票者,经秘书长批准签领,五天内送回收据。因故暂不能办理,应及时将支票交回,再用再领。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必须填明日期、用款用途和限额。
第十六条严格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登记制度,协会使用统一发票,需使用发票时应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在财务领取,用完后及时将使用的票据归还。
第十七条捐赠款票据管理,严格使用专用发票,收入进入协会帐户,使用按财务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如协会解散、撤销,应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重庆市畜牧业协会。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