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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畜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7    作者:    来源:重庆市畜牧业协会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畜牧业协会章程》(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系统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普及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新产品,更有效地提高协会为全市畜牧行业服务质量,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推动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协会会员应当维护和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 凡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及相关社会团体,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普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副会长单位会员、会长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必须是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及相关社会团体。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会员单位推荐或2个会员介绍;

(二)提交(填报)入会申请书(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秘书处登记注册。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二)法人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三)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推荐协会理事人选;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协议;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协会可以向社会购买为会员服务项目。

第三章会费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协会会长单位:40000元/年;分会会长单位:2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2000元/年;

(四)一般会员单位:600元/年。

第十五条 会费的管理

(一)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及开支;

(三)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务业务主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六条 会费的使用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二)协会秘书处、协会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等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类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办公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举办市内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活动对会员单位给予优惠部分的补贴;

(六)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七)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八)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

第十七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会员办理注册手续时,须按届(四年)交纳会费,无理由不交纳会费的取消相应资格;

(二)新入会的会员,应于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清工本费和会费;

(三)会费直接交协会秘书处收取。

第四章会员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会员须按时进行注册登记,同时交纳会费。未按时进行注册者,视为自动退会,并公布退会名单。

第十九条 注册须按协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采取信件或网上等指定的方式注册。

第二十条 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群众信得过的单位会员授予重庆市畜牧业协会先进会员单位、质量信得过会员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单位会员给予奖励,并授予不同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并予公布。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活动的;

(三)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畜牧业或其它组织联络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者;

(八)有损畜牧行业利益和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活动者。

第五章会员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协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者退会。

第二十三条 未按时办理会员注册登记,迟交或拒交会费达三个月以上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协会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二十五条 会员自愿退会的,自退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被终止资格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0年11月25日第3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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