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分会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重庆市畜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会是重庆市畜牧业协会所属专业分支机构,应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在本专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分会由协会根据需要在条件成熟时予以设置,经完善相关手续后,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分会是团结、联系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机构,为推动本专业的发展服务。
第二章职能任务
第五条分会的职能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积极向协会反映本专业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专业行业活动,主要是发展大会、研讨会、论坛、交流、培训、讲座、展会等;积极组织会员参加重庆市畜牧业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为会员提供本专业技术、指导、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发展会员,扩大队伍;
(六)编辑出版专业方面的书刊、电子和纸质资料等;
(七)经协会授权,规范本专业范围内的行业行为;
(八)承办协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分会的设置和申报
第六条分会的设置须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七条分会设置由协会秘书处以提案的方式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申请分两种形式:
(一)协会秘书处直接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
(二)由本专业具有代表性的五个以上团体会员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并由五位协会理事或三位常务理事推荐,经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
1.本专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成立分会的要求;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
5.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二)申请成立分会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分会的申请书;
2.分会章程(草案);
3.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活动经费来源;
5.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6.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分会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向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分会筹备组组织召开分会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分会工作人员,由协会授予印章并正式启用。
第十一条分会每届任期四年,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能超过两届。
第四章分会管理
第十二条分会开展各项工作,要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以分会的名义,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宣传。
第十三条分会每年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在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总结、经费收支及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分会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由协会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至撤销该分会;
(一)未经协会授权,擅自冠以“重庆”、“全市”等名称公开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未接受协会委托,直接吸收会员或收取会费的;
(五)未经协会允许,在重大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六)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第十六条分会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向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有偿服务的合理报酬;
(二)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支持;
(三)会员和社会捐赠与资助;
(四)协会统筹补助。
第十八条分会不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和银行账户,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分会专职工作人员在落实的固定场所办公,处理分会的日常工作,其费用由分会支付。
第二十条分会组织全市性和全国性的业务活动,需向协会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2017年4月27日第2届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